首页  部门概况  通知公告  法规制度  服务指南  信息工作  业务交流 
当前位置: 首页>>法规制度>>学院规章>>正文
 
国家法规
学院规章
工作制度
西安美术学院教师申诉制度
2023-11-30 15:58  

西美字〔2016〕171


为了依法维护我院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院实际,专门受理教师的申诉,委员会由党组织、行政、院工会领导和教师代组成,办公室设在工会。

一、成立“教师申诉委员会”

二、申诉范围: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核对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我院教师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院侵犯的,可以提出院内申诉。

(一)教师对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主要指考核、奖励、惩罚、评聘、晋职、晋升级等行为。

(二)教师认为学院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主要是指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评定学生成绩、参与民主管理、获取工资报酬、参加进修或培训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三)教师认为院内有关部门或其他成员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学校处理的,可以提出申诉。

三、申诉程序

我院教师应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30日内向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申诉申请书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状况和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申诉人必须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教师。申诉人应当依法据实提出申诉,不得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匿材料,不得制造假证诬陷他人。

(二)申诉书一般以书面形式提交,若确有困难可以口头申诉,由学院教师申诉委员会进行笔录,并告之被申诉人。

(三)申诉书须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理由,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四)申诉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学院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澄清事实,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故意制造假证、诬陷他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

四、申诉受理

学院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教师申诉。学院教师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一)对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经书面通知当事人受理决定,申诉申请书副本须同时送达被申诉人。

(二)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经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院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四)教师申诉书内容不详细的,学院教师申诉委员会可要求其重新补正。

五、教师申诉委员会调查取证

(一)申诉委员会接到教师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二)属校内申诉委员会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校内申诉委员会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三)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证材料的记录,交由申诉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并存入档案。

六、申诉处理

学院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并决定受理的30个工作日内,经过审理,可以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被申诉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未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驳回申诉请求。

(二)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并且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

1. 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 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3. 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变更处分决定:

1.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2. 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3. 处分不当的。

(四)教师因处分决定,需要调整该教师的岗位等级或者工资级别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教师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其本人的岗位等级、工资待遇,按照原岗位等级安排相应的工作;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教师其工资待遇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五)申诉处理决定书必须送达当事人。

七、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教师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八、学院教师申诉委员会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九、申诉处理决定之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接受和撤回申诉都要作好记载。申诉人在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受理申诉处理决定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

十、学院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由委员会主任署名,并加盖学院教师申诉委员会印章。申诉处理决定书与学院行政办公会议做出的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的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申诉,逾期未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决定即发生效力。

十二、附则  

(一)本规定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学院教师申诉委员会或教代会所有。

(二)此申诉制度经学院教职工大会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