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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制度
西安美术学院章程
2016-09-23 11:10  

(2023年9月修订,2024年11月经省教育厅核准)

序 言

西安美术学院建校于1949年,其前身为西北人民艺术学院二分部,1949年7月由山西临汾迁至西安市长安县兴国寺校址,更名为西北军政大学艺术学院,后历经西北艺术专科学校、西北美术专科学校等阶段,1960年5月定名西安美术学院。1994年9月学院整体迁至西安市雁塔区含光路南段。2007年11月,陕西省艺术师范学校(陕西省小学教师培训中心)并入学院。学院是陕西省重点建设的高水平、有特色大学,陕西省“国内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国家“双一流”培育高校。

西安美术学院自建校伊始,赓续红色基因,传承鲁艺文脉,以艺术为人民服务、艺术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办学宗旨。学院弘扬周秦汉唐历史文化、延安革命文艺、西北民族民间艺术、当代长安画派与黄土画派“四大传统”,坚持绘画、美术史论、书法、中国民间美术“四大基础”,广纳贤才、汇聚名师,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艺术教育理念,为国家和地方建设发展培养了大批优秀艺术人才,创作了许多在中国当代美术史上具有深远影响的精品力作,为繁荣社会主义艺术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声誉。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全称为西安美术学院,简称西安美院;英文译名为Xi,an Academy of Fine Arts,缩写为XAFA。

第二条 学院法定注册地址为陕西省西安市含光路南段100号。学院设雁塔、长安、临潼三个校区,雁塔校区位于西安市雁塔区含光路南段100号;长安校区位于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办神禾一路3000号;临潼校区位于西安市临潼区秦陵南路53号。

学院互联网域名为http://www.xafa.edu.cn。

第三条 学院为公办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西安美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五条 学院实行校、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院校训是:弘美厚德、借古开今。

第七条 学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文艺方针政策,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聚焦国家“双一流”建设,以艺术学学科门类为主体,大力发展交叉学科门类,以建设更高水平、更高质量的“创作研究国际化一流美院”为办学定位,以创建高水平、有特色“国内一流、世界知名”的高等美术学院为发展目标。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八条 学院举办者为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九条 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院的设立、变更和撤并;

(二)依法确定学院的领导体制;

(三)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院负责人;

(四)指导学院的改革发展,并实行监督管理;

(五)评价监督学院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举办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指导学院工作,为学院改革和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必要保障;

(二)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三)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学院办学经费,逐步增加办学投入,保证各类人力资源;

(四)支持学院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创作、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和国际交流等活动;

(五)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法律自主办学,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二)根据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调节各类专业和学生的招生比例;

(三)按照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及专业方向;

(四)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境)外组织机构的艺术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开展与各社会组织间的合作、开发及服务等活动;

(七)按照相关规定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八)评聘教职工职务,调整其收入分配;

(九)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补助及社会捐赠财产;

(十)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学生公正平等地接受教育,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保证和尊重师生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符合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

(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评估;

(四)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

(五)努力改善教职工和学生的工作、学习、生活条件,为其提供良好服务;

(六)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办学理念及教育形式

第十三条 学院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主动面向国家和经济社会发展及新时代人才培养需要,实施“名家、名师、名生、名作、名校”之“五名”战略,着力培育赓续红色血脉、彰显中华美育精神、堪当民族复兴大任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艺术拔尖创新人才和中国美术发展的引领者。

第十四条 学院坚持文化素养与艺术技能并重的培养理念,积极将现代科技成果引入传统教育方式,强调优秀传统文化和现代人文素质教育相结合,倡导艺术创作具有个性和特色。

第十五条 学院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注重留学生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以及合作办学等其他形式。办好附属中等美术学校。

第十六条 学院积极探索多元化人才培养模式,不断创新办学管理体制机制。

第十七条 学院依法自主为攻读学位者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依法自主为社会知名人士授予各种名誉学位。

第十八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拟定招生计划,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录取学生。

第十九条 学院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第四章 党委与行政

第一节 学院党委

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全面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学院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创作、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学院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学院纪委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抵御和防范校园传教渗透。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思想政治建设和党的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教学单位或独立建制单位设立党委、党总支部或直属党支部,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师生思想政治和德育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委会依议事规则履行职责,保障学院党委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西安美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保障学院党的工作健康开展。

第二节 院 长

第二十五条 院长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行政工作,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推进人事制度和薪酬制度改革,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预防财务风险;

(五)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凝练学科方向,优化专业结构,深化综合改革,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双一流”建设;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创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签署合作办学、人才联合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有关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院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部署落实学院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重大问题及决定有关重要事项。院长办公会由院长主持,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邀请学院相关院领导、二级单位负责人列席。

第二十七条 学院的行政管理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分管领导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分管领导向院长请示和报告分管工作的有关事务。

第二十八条 学院根据行政管理工作需要,设立相应职能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履行相关职能,为学院建设提供服务支撑。

行政管理和服务单位应主动担当作为,积极为教学和科研创作一线服务。

第二十九条 学院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下属组织单位,按照法律和学院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教学科研机构学术组织

第一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条 各二级院(系、部)及独立建制的教学和研究机构,在学院授权范围内,按照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原则,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自主组织和实施教学科研创作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二级院(系、部)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学科建设、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和教学科研创作等活动;

(三)负责师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

(四)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本单位内部业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聘任和管理人员;

(五)管理使用学院核拨的经费和资产,并接受学院监督;

(六)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二级院(系、部)党的基层组织负责本单位党建和思想政治等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组织开展活动,支持本单位院(系、部)长(主任)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开展工作。

十三条 二级院(系、部)长(主任)全面负责本单位教学科研创作和行政管理,副院长(副主任)协助院长(主任)工作。

第三十四条 二级院(系、部)党的基层组织会议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召开,讨论决定基层党组织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上级规定需要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二级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是本单位党政集体领导体制的决策形式,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本单位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二节 学术组织

第三十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依法审议学科建设和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创作计划方案、评定教学和科研创作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院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对学位授予和导师队伍建设等负有评定、审议、评估和指导等职责,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 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指导学院本科教育教学工作的最高专家组织,对本科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服务,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三十九 学院设立教材委员会。教材委员会是学院教材事务的决策机构,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对学院教材建设、使用与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审议和监督,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四十 学术、学位评定、教学指导、教材委员会委员必须是思想作风正派,理论造诣深厚,专业创作影响广泛,德艺得到广大教师和艺术界普遍认可,并能正常工作的在职教师和专家。

四十一 各二级院(系、部)及其他教学科研机构,应依据学院有关规定,设立相应的学术组织,对本单位教师的科研及艺术创作具体指导和管理。

第六章 教职工与学生

第一节 教职工

四十二 教职工是学院教育、管理、服务的主体。教职工由教师、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教师是指学院依法聘用的主要从事教学、科研创作或担任相应职务的教育工作者。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是指由学院依法聘用的主要从事管理、教学、科研创作、辅助以及其他专业技术工作、服务等事务的工作人员。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十 学院对教职工实行聘任制,并依据有关规章制度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和奖罚依据。

第四十 学院对教师实行资格制度和职务制度,并通过培养与考核等方法,强化教师党建、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师综合素质、专业化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四十 教职工的责任:

(一)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自觉践行教育家精神,切实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二)为人师表,努力塑造和完善师德,言教身教并重;

(三)确保讲台为传授专业知识和党的思想教育阵地,不为邪教邪说所用;

(四)爱护学生,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杰出人才;

(五)努力提高业务水平,献身党的美术教育事业;

(六)履行法律和学院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四十 教职工除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合理使用学院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学习、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在思想政治、专业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奖励和荣誉;

(三)参与民主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建议权和申诉权;

(四)学院规章制度或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 教职工除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学院的荣誉与利益;

(二)遵守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三)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忠诚于学术研究,勤奋于艺术创作;

(四)学院规章制度或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广大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依据教代会章程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十条 凡被学院聘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以教师为主体,人数不得低于总数的60%。

五十一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召开一次,如遇重大事项也可临时召开大会。教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五年一届,期满可以连任。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五十二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对学院章程的制定、修订和废止,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学院的发展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以及其他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学院的年度工作及财务、工会等其他专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并通过教职工福利、分配方案及相应的聘任、考核和奖惩办法;

(五)审议上届(次)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 学院应努力完善沟通机制,认真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并合理吸收采纳。如确不能吸收采纳,应作出说明。

第五十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院工会为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代表大会的常务工作。

学院工会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教职工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根据学院实际,各二级院(系、部)及有关直属单位实施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五十 学院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工会组织要积极为教职工维护合法权益发挥作用。

第三节 学 生

第五十 学生是指被学院录取并获得学籍,正在学院接受教育的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留学生等各种类型的受教育者。对于进校参加社会培训等不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根据入学规定、培养协议等确定。

第五十 学生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系统学习,基本掌握所学专业知识和技能,圆满完成学院的规定学业,把自身塑造为发展美术事业的合格人才,做好为国家和社会服务的各种准备。

第五十 学生除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合理使用学院的公共教育资源,公平接受教育,取得各种学习深造和学术交流机会;

(二)在思想品德和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荣誉、奖励以及相应的学历和学位;

(三)按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合法组织学生社团并参加社团活动;

(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并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建议权和申诉权;

(五)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 学生除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党爱国爱校,忠诚正义勇敢;

(二)维护学院荣誉、秩序与利益;

(三)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四)依法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爱护学院公共财产,合理使用教学设施;

(五)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十 学院建立学生资助体系,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资助,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并为学生成长成才提供发展型资助。

六十一 学院设立专职工作机构,支持学生的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勤工助学等活动,并对其就业创业活动提供指导服务。

六十二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会应做好桥梁和纽带,在学生维权中起到积极作用。

第四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六十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治理的机构。

学生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是学生的自治组织。学生会为学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是学院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表达和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努力为学生服务。

学生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 学生代表大会在学院团委具体指导下,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学院的发展建设和民主管理。学生会通过各种活动,为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和文化素质服务。

第五节 共青团和民主党派

共青团是进步青年的群众组织。

共青团西安美术学院委员会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下,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有关法律,履行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维护青年合法权益的职能。

学院各民主党派组织要在中共西安美术学院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为学院的发展建设建言献策。

学院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章 董事会(理事会)校友会

第一节 董事会(理事会)

六十 学院依法设立董事会(理事会),对学院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审议和监督。

六十 董事会(理事会)利用合法形式,帮助学院争取办学资源,促进学院与社会各界、各领域开展合作。

六十 董事会(理事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成员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节 校 友 会

七十 校友是指在本院毕业、结业、肄业以及接受过正式学习培训的人员;在本院工作过的教职工;本院聘任的名誉教授、名誉博士、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经校友会批准,获得校友会会员资格的个人。

七十一 校友会是由广大校友自愿参加,从事校友联谊工作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校友会的活动宗旨是:团结和凝聚校友力量,共同为学院的发展建设服务。

七十二 学院以各种方式,热忱为校友提供服务,欢迎和鼓励校友积极参与学院的发展建设。

章 资产、经费与财务管理

七十三 学院资产是指依法可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七十四 学院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体制,依法自主管理、保护和使用学院资产,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七十五 学院的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与其他收入。

七十六 学院积极拓宽办学经费筹资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依法面向社会筹措办学经费和各类奖助资金。

学院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募集管理各类捐赠基金,并维护捐赠者合法权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七条 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学院坚持“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及财经委员会制度,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合理配置资源,科学编制预算,加强预算执行,实施绩效管理,完善内控体系。

第七十八条 学院依法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建立完善的财务监督体系,保障学院资产安全。

学院标识

第七十九条 学院校名“西安美术学院”的中文字样为集毛泽东书体字。

第八十条 学院徽志为正方形,红底反白图形是篆体“西美”二字。学院徽章为印有集毛泽东书体字“西安美术学院”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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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学院校旗为红底白字的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学院徽志、集毛泽东书体字“西安美术学院”校名及英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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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二 学院校庆日为每年10月18日。

章 附 则

八十三 本章程自生效后,院内各类规章制度的建立和修订应以本章程为准,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原《西安美术学院章程》(西美党字〔2015〕26号)同时废止。

八十四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须由院长提出、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院党委会审定后,经陕西省教育厅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十五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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