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美党字〔2016〕2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号令)、《陕西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规章,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我院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院和二级单位两级教代会。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学院应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院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根据学院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代会代表名额按所在单位全体教职工人数的比例分配:教学单位为15%,其它单位为10%。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以分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选出的代表要填写统一的代表登记表并上报院工会,接受代表资格的审查。资格审查有效后,公布代表名单并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人数较少的选举单位可联合组成),推选出团长、副团长。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增补、撤换和罢免。
(一)代表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离退休等原因出现名额空缺时,原选举单位按规定的程序增补并报校工会,资格审查有效后,即为正式代表。院内调动的职工,其代表资格应予保留,参与新调入单位的代表团工作。
(二)代表在任期内,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原选举单位可以将其撤换直至罢免
1.不履行代表的职责和义务;
2.违犯党纪、政纪,并受到党内留党察看或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者;
3.触犯了刑法,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拘留、逮捕、判刑。
代表的撤换、罢免应由原选举单位向院工会提出书面建议,院工会核实后,由原选举单位召开会议,允许被撤免的代表申辩,有半数以上教职工同意,即可作出撤换或罢免的决定,并报院工会备案。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院工作向院领导和学院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学院应遵守教代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代会,支持教代会的活动。
第十六条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八条 教代会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代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其名单由院工会提名,教代会筹委会批准,其比例不超过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十。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九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院工会提交学院党政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预备会议
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在院党委领导下,由筹备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院党委负责同志任教代会筹委会主任,行政和工会负责同志任副主任。筹委会的人选由工会提出,报党委批准。
预备会议由教代会筹委会主持召开,预备会议的主要内容有 :
1.通过大会主席团成员名单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
2.通过大会议题。
3.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4.听取教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
5.通过或决定大会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人选的建议名单由工会提出,报院党委审查,由教代会预备会议通过。主席团成员由学院党、政、工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及有关方面人员组成。大会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结合学院实际,设提案工作委员会、民主管理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对教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简称工代会)合并召开的有关问题。
1.教代会和工代会届次要分开,不能混为一起。
2.两会主席团可以合一,两会代表团可以共同组成。
3.非工会会员的教代会代表,不参加工代会大会表决、选举和被选举。
4.教代会和工代会议程可交叉进行,但工代会所遵循的是《中国工会章程》所规定的民主程序和任务。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院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院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院党政沟通、汇报;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六条 学院应当为院教代会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
第二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是学院教代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形式,是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二级单位都要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机关联合分会暂不包括在内),职工人数少于50人的二级单位,可召开教职工大会,但应严格履行教代会程序与职权。
第二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党、政、工密切配合,由分会组织筹备实施,行使教代会建议、通过、决定、评议的职权,正确处理国家、学院、本单位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学院与本单位的建设与发展。
第二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审议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讨论本单位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本单位的岗位聘任制、考核奖励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3.讨论决定本单位的收益分配原则、奖酬金发放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事项。
4.在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安排和部署下,民主评议二级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三十条 二级教代会每五年一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大会决议须征得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 二级单位教代会代表的产生、任期、增补、撤换、罢免的程序参照院级教代会的细则。其权利和义务也与院教代会基本相同。院教代会代表必须是二级教代会的代表,要履行双重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不设主席团,但应成立由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主持召开教代会。
第三十三条 二级单位工会是本单位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其工作职责是 :
1.组织教代会的换届选举。
2.负责筹备二级教代会和教代会的会务工作。
3.征集整理代表的提案。
4.检查二级教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二级单位工会在召开教代会之前,应向院工会书面报告,在工作上接受校工会的指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在院工会。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