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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美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023-11-30 15:57  

(西美党〔2019〕4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西安美术学院章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推动学院学术事业发展,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西安美术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在党委领导下的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和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维护学术道德,切实保障教师在教学、科研和学术研究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构成应覆盖学院各学科及专业领域,并由专业全职在岗教师中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委员总数为19人,有一定比例的青年委员。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4。

第五条 委员应符合以下任职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学院章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已取得公认的学术成果,有较高的学术声誉与影响力;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一般年龄不超过56岁;二级教授、博导年龄不超过59岁;如学院实际工作需要可适当放宽,但不超过学院规定的退休年龄。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新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由全体委员等额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直接管理、统一部署学术委员会的工作,秘书长受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的直接领导,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及日常事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每届任期4年。学术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时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不受4年一届的任期时间限制,增补或更换学术委员会委员。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与学术委员会既定会议或工作的,应向学术委员会秘书长提前请假,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获得许可。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1年内无故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达2次者或连续5次缺席者);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对推选委员,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须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或必要时经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并另行补选。补选或补聘委员的资格应符合本章程规定。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风建设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根据需要,在系(分院)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并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建议。

第十 学术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办公室工作由秘书长负责,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1名;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实行单独预算,经费使用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执行。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对下列事务进行审议: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校园文化建设方案;

(十)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对以下事项进行评审: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对下列决策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进行调查并上报处理意见;决定学术争议处理规则,裁决学术纠纷。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经主任委员或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相关事项,在必要时可以邀请院内外相关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召集,商讨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委托秘书长或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议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最终决定;学术委员会委员可通过秘书长向主任提交会议议题,由主任委员决定是否采纳。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决议必须获得与会投票委员的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举手表决、实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议题,设立若干旁听席,邀请相关专家学者或者学院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二十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

第二十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二十 学术委员会形成的评议、评审、审议结论,一般按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定,重大事项报院党委会审定。对于评议、评审及审议的结论,如需要将通过不同方式以决议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学术委员会受理来自校内外对决议及相关问题的质疑、异议及当事人的申诉或复议申请等。复议申请应当在决议公示期内提出。复议可在学术委员会范围内进行,也可扩大范围,必要时可邀请当事人进行答辩。复议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 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原《西安美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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