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美党发〔2024〕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维护学院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西安美术学院章程》的相关规定及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法律赋予教职工享有的申诉权利在学院内部管理的具体体现,属于院内自我纠错程序。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申诉人为与我院建立人事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中层及以上干部的申诉,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教职工行使申诉权利,学院处理教职工有关申诉时,都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不加重对申诉人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专门受理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由相关职能处室和教职工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工会。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成员由下列人员组成:
申诉委员会主任:分管工会工作的院领导
申诉委员会副主任:工会负责人
申诉委员会委员:党政办公室/督查督办(巡查)办公室、组织部、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学工部/学生处、研工部/研究生处、教务处/教师发展中心、科研创作处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3人。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决定是否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组成申诉工作组对申诉事项进行相关调查,并做出处理决定;
(三)向申诉人和原处理部门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四)监督申诉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章 申诉范围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诉:
(一)教职工对学院做出的处理/处分决定不服的;
(二)教职工认为学院在教学科研、职称评审、职务聘任、岗位竞聘、考核奖惩、培训进修、工资福利、民主管理、劳动合同、退休等方面作出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教职工认为学院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四)申诉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申诉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院内文件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申诉受理范围:
(一)学院或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所规定的事项;
(二)学院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的事项;
(三)上级部门已做出答复或处理的事项;
(四)单纯举报、反映违规、违纪行为或问题的;
(五)已经过诉讼、仲裁等程序受理的;
(六)其它不属于申诉范围的事项。
第十条 对属于申诉范围的同一事项,教职工只能向申诉委员会申诉1次。
第四章 申诉程序
第十一条 教职工应当在学院送达处理决定或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而导致逾期的,在障碍消除后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具体申诉程序如下:
(一)申诉人必须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申诉书一般以书面形式提交,若确有困难可以口头申诉,由申诉委员会进行笔录,并由申诉人签字确认;
(二)申诉人应当依法据实提出申诉,申诉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申诉人基本情况、申诉理由和诉求、原处理或处分决定及其它相关材料;
(三)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匿材料。如申诉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诉委员会应当澄清事实,对故意制造虚假证据诬陷他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申诉书一式三份。
第五章 申诉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对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书面通知当事人受理决定,申诉书副本须同时送达被申诉人;
(二)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申诉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院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四)对申诉书未阐明申诉理由和要求的、内容不详细或申诉材料不齐备的,申诉委员会应书面通知申诉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补正期限为5个工作日,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调查取证:
(一)申诉委员会接到教职工申诉材料后,成立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二)调查组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并召集申诉委员会以及申诉人等方面人员参加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三)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证材料的记录,交由申诉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并存入档案。
第六章 申诉处理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并决定受理的30个工作日内,经过调查核实,可以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被申诉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维持原处理决定,驳回申诉;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委员会应当撤销原处理决定,并(责令原处理单位、部门)重新作出决定:
1.处理决定所依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3.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5.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6.处理决定不当的;
7.其他应当撤销原处理决定的情形。
(三)因处理决定,需要调整申诉人岗位等级或者工资级别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申诉人处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其本人的岗位等级、工资待遇,按照原岗位等级安排相应的工作;申诉人被撤销处理决定或者被减轻处理决定的,应当予以补偿其工资待遇受到损失,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四)申诉处理决定书必须送达当事人。
第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该回避,且申诉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在处理申诉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同意,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字/盖章、学院盖章确认。
第十八条 申诉委员会评议申诉案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评议应当进行笔录,评议中的不同意见,须如实记录,表决结果须经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由申诉委员会成员签名,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申诉委员会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由申诉委员会组长签名,并加盖学院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印章。《申诉处理决定书》与学院行政办公会议做出的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申诉双方自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书起的30日内,执行决定意见,原处理单位应将执行情况书面报送申诉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条 针对同一处理决定引发的数个申诉,申诉委员会可以合并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委员意见应予保密;《申诉处理决定书》未经送达申诉人前,不得公布结果。涉及当事人隐私的申诉,应予保密。
第二十二条 如申诉案件的有关事项同时属于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范围的,由申诉委员会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研究后再下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第二十三条 申诉提起后,申诉人就申诉事件或与之牵连事项,另行依法提起诉讼的,申诉委员会终止申诉复查审议工作。
第二十四条 申诉处理决定之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接受或撤回申诉都要进行记录。申诉人在主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受理申诉处理决定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
第二十五条 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申诉,逾期则申诉处理决定即发生效力。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党委会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