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美院〔2019〕2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确保学院对学生的处理、处分能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保障和监督学院依法行使管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西安美术学院章程》、《西安美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院学生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西安美术学院学籍、在我院接受教育的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
在我院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留学生的申诉由相应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 学生如对学院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决定有异议,或对学院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等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受理学生申诉的职责,必须坚持合法、公开、公正、及时和有错必纠的原则,确保学校教育行政管理权的依法行使。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
第五条 学院设立西安美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我院学生校内申诉事宜。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其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
职能部门负责人包括党政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团委)、研究生处、保卫处,各选派一人;
教师代表二人,由相关院(系)选派,教师代表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专业技术职务,并且不兼任行政职务;
学生代表三人,由院学生会、相关院(系)选派担任。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教师代表任期二年,学生代表任期一年,可以连选连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辞职或者被免职的,由原单位重新选派。
第八条 申诉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申诉委员会主席一般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主席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 申诉委员会的职责:
(一)处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召开委员会会议,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
(三)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条 申诉委员会主席的职责:
(一)审批是否受理学生申诉申请。
(二)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三)决定相关人员的回避。
(四)就相关事项询问当事人或有关职能部门。
(五)在委员会意见不统一时,最终确定相关处理决定。
在申诉委员会主席缺席时,由委员会副主席代行其职权。
第十一条 党政办公室下设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具体职责:
(一)接受学生提出申诉的资料。
(二)安排申诉委员会开会时间、地点以及会议延期、中止或终结。
(三)完成委员会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学生申诉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二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处分、处理决定书起10日内,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学生逾期提出申诉的,申诉委员会可不予受理;学生如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在申诉期限内提出申诉的,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申诉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可以视为在申诉期限内提出。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视为放弃申诉权利。但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明显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明显不合理的,经申诉委员会主席、副主席讨论同意的,可以予以受理。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学号、年级、班级、院(系):
(二)申诉事项和理由;
(三)申诉要求;
(四)本人联系方式;
(五)申诉人本人亲笔签名;
(六)申诉日期。
学生申诉申请书应当附学院处理、处分决定书复印件一份。申请人可以同时提交相关证据。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不予受理:
(一)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申诉的。
(二)不属于申诉范围的。
(三)超过规定申诉期限的。
(四)申诉书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且拒不修改的。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向学生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学生申诉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学生申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提出予以受理的建议,报申诉委员会主席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通知书应当附有申诉委员会委员名单。
学生申诉申请经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做出下列决定: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范围或者无正当理由超过申诉期限的,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议,报申诉委员会副主席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通知书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二)申诉书内容欠缺的,应当责令申诉人限期补正;超过指定期限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
第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学生申诉申请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是否被受理,逾期视为受理申请。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受理通知书和不受理通知书应当盖有申诉委员会印章。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申请处理期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应当停止执行。
原处理、处分部门或者申诉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决定停止执行。
第四章 学生申诉的处理
第十九条 申诉委员会决定受理学生申诉的,应当召开申诉委员会会议,对学生申诉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决定。
出席申诉委员会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在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有关部门调取原处理或者处分的相关材料和证据。原处理或者处分部门应当同时提交对原处理、处分决定的书面说明和答复。
申请人可以查阅原处理、处分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证据和书面说明答复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申诉委员会不得拒绝。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申诉委员会会议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原处理或者处分部门和第三人的意见。调查和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向申诉委员会会议书面陈述或者现场陈述和答辩的方式进行。
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可以采用现场陈述和答辩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认为申诉委员会委员与本申诉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该委员回避。
申诉委员会委员认为自己与本申诉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记录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和勘验人员。
相关人员的回避,由申诉委员会表决确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会议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申诉委员会主席宣布会议开始,并宣布案由;
(二)申诉委员会办公室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对相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审查和评议;
(四)申诉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进行表决。决议应当得到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决议应当按照申诉委员会主席的意见做出;
(五)申诉委员会主席宣布会议结束。
第二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会议采用现场陈述和答辩方式审查学生申诉的,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申诉委员会主席宣布会议开始,并宣布案由;
(二)做出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人就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和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
(四)在申诉委员会主席主持下,申请人和做出原决定的经办人进行质证和辩论;
(五)申请人和做出原决定的经办人作最后陈述;
(六)申诉委员会主席宣布申请人、做出原决定的经办人、证人等退场;
(七)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适用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组织申诉委员会会议的,会议笔录还应当由申请人、参加会议的原决定经办人、证人等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作出决议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原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无重大程序缺陷,应当决定维持;
(二)原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处理明显不当的,或者有重大程序缺陷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提出改变原决定的建议,提交学校或者学校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书的,上款所列期限自申请人提交补正申请书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 申诉处理决定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依据;
(二)决定的理由;
(三)当事人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四)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申诉处理决定通知书应当加盖申诉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申诉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我院附属中等专科学校可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内、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