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部门概况  通知公告  法规制度  服务指南  信息工作  业务交流 
当前位置: 首页>>法规制度>>工作制度>>正文
 
国家法规
学院规章
工作制度
档案管理保密的规定
2022-09-20 18:28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的安全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本规定。

一、档案工作人员要具备有高度的保密意识,严守国家秘密,不准随意摘抄、传播密级档案内容,不准私自复印档案材料。

二、按照有关档案的接收、保管、查阅、利用等制度,在查阅档案时,按有关规定认真核对、签字、登记、注销,做到手续严格,登记清楚。

三、需要查阅密级档案时,必须经过有关领导及院办主任的批准后,方可查阅密级档案。查档工作必须由档案专业人员进行,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库房。未经主管院领导批准,不准将密级档案借出、摘抄、复印。

四、利用者所查一般档案,如需要摘抄、拍照、复制,经档案室主任批准后,由档案工作人员协同办理完成。

五、凡属于机密档案资料,查阅后要随时入库,不得随意放在桌面上或其他的地方,以防失密。

六、经鉴定需要销毁的档案材料,按规定应写出鉴定报告,编制销毁清册,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两人以上进行销毁,或移交有关保密单位进行专门处理。

七、档案室在工作中形成的废纸、复印废件,不准随意丢弃,必须统一集中,专门销毁,以防失密。

八、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加强保密意识,每逢重大节、假日要进行一次保密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