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部门概况  通知公告  法规制度  服务指南  信息工作  业务交流 
当前位置: 首页>>法规制度>>工作制度>>正文
 
国家法规
学院规章
工作制度
档案鉴定与销毁制度
2022-09-20 20:51  

一、根据国家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和我院保管期限表,定时对库房档案进行鉴定,准确制定档案存或毁,并同时成立鉴定小组。(鉴定小组成员由:主管档案院长、党政办主任、档案室主任及档案室全体人员)。

二、鉴定小组的任务是:指导、监督档案价值鉴定工作;讨论、审查档案销毁清册等任务。

三、鉴定的方法,将每一类的到期档案,以年度的一个项目的成套档案材料为基础,逐卷逐件进行鉴定。按照类别,进行初鉴,鉴定小组集体进行审查,以防错销。

四、经鉴定小组审查,对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及需要延长保管期限的档案,分别登记造册,经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决定存、毁。

五、未经分管院长批准,档案人员或任何工作人员无权擅自销毁档案。

六、经分管院长批准销毁的档案,必须实行二人以上监销的规定,确保全部销毁,防止档案遗失和泄密。

七、监销人员在监销前,必须认真清点核对,核对无误后,送上级有关部门指定的地方监销销毁。

八、档案销毁清册,可参照国家档案局主编的《机关档案管理》中的“编制档案销毁清册”要求,进行编制。


九、档案销毁后,监销人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盖章,并将销毁情况向领导报告。销毁档案的清册及有关资料要整理立卷,存档备查。

十、经鉴定销毁的档案,要在帐上注明“已销毁”字样,并标明清册上的编号和销毁时间。对延长保管期限的档案,要新整理立卷、归档保存。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