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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制度
档案资料查阅制度
2022-09-20 21:09  

根据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陕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使档案资料更好地为我院教学、科研、党政管理和社会服务,既要最大限度地满足利用者需要,又要维护档案资料保密和安全,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1.凡属本院教职工,因工作需要,经主管领导批准,说明查阅目的和内容,即可查阅已开放的档案资料,并可摘录和复制。

2.查阅未开放的密级档案,属于本部门的,需凭本部门领导同意证明;查阅其它部门的,需经立卷单位的领导审批;查阅学生成绩,须经教务科开具证明,方可查阅。

3.密级档案,一般不供查阅。如工作需要,根据内容,由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批;查阅有关组织,人事等方面档案资料,须经主管部门的领导审批,方可查阅。

4.查阅上级发来的文件,一般按阅读范围查阅;凡不属阅读范围的,可根据文件内容,经有关领导审批后,方可查阅。

5.外单位或个人因工作需要,来校查阅已开放的档案,需凭单位正式查档介绍信,经档案室主任同意后,方可查阅;查阅有关人事档案,调查证明材料等,需凭单位正式介绍信,经院主管部门领导审批后,方可查阅;如需利用的档案涉及密级档案,需经院有关领导和党政办主任批准。

6.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要求查阅已开放的档案,需经有关主管部门介绍,经有关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7.下列档案不予开放:

1)涉及学院专利或个人技术秘密的;

2)涉及有关人事方面及其个人隐私的;

3)档案形成部门所规定的、限制利用不予开放的。

8.查阅、摘抄、复制下列档案、资料,必须经院领导及党政办公室主任批准:

1)院党委会记录、院长办公会议记录;

2)重要的、珍贵的、易破损的珍贵档案资料;

3)所有人事档案;

4)所有财务档案

9.查阅者需要复制、摘抄未开放的档案、资料,需经档案室主任同意,重要的须经党政办主任批准。

10.摘抄、复制档案资料,必须由档案管理人员协同办理。并经核查、校对、准确无误后,注明年、月、日时间,填写页码号,利用者填写《档案利用登记本》,加盖档案章后,方可取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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