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陕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使档案资料更好地为我院教学、科研、党政管理和社会服务,既要最大限度地满足利用者需要,又要维护档案资料保密和安全,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1.档案资料原则上只限在档案阅览室查阅,一般不予借出,但因工作需要,必须经档案室主任批准,重要的经党政办主任批准,方可借出。
2.每次借阅的档案资料期限为一周,如因需要,不能按期归还时,可向档案室申明理由,可再续借一周(借期恰逢节假日期间,须将档案归还档案室保存)。续借期满仍需要用时,可另行办理借阅手续。到期不还,又不另行办理借阅手续,从超出归还之日起,每天每卷罚款五元;超过一周,加倍罚款;
3.对专题研究或写校史等需要经常利用某方面的档案、资料的借阅者,经主管这方面工作的领导批准后,在工作期间,借阅凭证一直有效,可不再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4.借阅档案资料时,借阅者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在借阅登记簿上进行逐项登记,当面点清卷数、页数。归还时,应按照借阅登记本核对清楚,当面点收。
5.借阅者不得擅自拆卷、翻印、拍照复制,如确因工作需要时,需经党政办主任批准,由档案管理人员协助拆卷、翻印、拍照复制。
6.借阅者对所借的档案资料应妥善保管,保证完好无损,严禁对档案资料私自修正、抽页或补充其他资料。
7.借阅者不得在档案文件上填注、圈点、勾划、涂抹、改写、加字、加眉批、写批语、剪裁和修改。
8.借阅者对所借的档案资料负有安全保密之责,自觉遵守保密制度,不得随意携带档案资料外出或到公共场所;不得将档案资料放在非工作地点极不安全地方;不得私自转借。
9.借阅者出差、休假、调动工作、退休时必须将所借档案还清,否则,一切事故概由本人负责。
10.借阅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则按照《陕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进行处理:
(1)在利用档案资料中,有丢失、损毁、撕毁行为者;
(2)在利用档案资料中,擅自公开泄密、销毁行为者;
(3)在利用档案资料中,有涂改、抽取、伪造或擅自抄录、复制行为者。